(i)在本决议案(iii)分段之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赞同本公司董事(“董事”)在有关期间内,行使本公司全部权利,以发行、配发及处置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定股份,并就此作出或颁发或需行使此项权利之收买主张、协议及购股权;
(iii)董事依据本决议案(i)分段所载之赞同而配发或赞同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不管是否依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此配发)之股本面值总额(依据(a)配售新股(按下文之界说);(b)依据本公司不时之公司细则以股代息而发行股份;或(c)依据其时采用为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隶属公司雇员颁发或发行股份之任何购股权方案或相似组织而发行股份在外),不允许超出在本决议案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之20%,而上述之赞同亦以此为限;及
“配售新股”乃指董事在指定之期间内向某一指定记载日期登记在股东名册上之股份持有人按其其时之持股份额而提出之股份出售主张(惟董事有权就琐细股权或香港以外任何区域之法令或任何获认可之监督管理的组织或任何证券交易所规定下之约束或职责,作出其以为必需之豁免或其他组织)。”
6.“动议待布告所载之第4及5项决议案取得通往后,扩展董事获颁发依据上文第4项决议案行使本公司权利以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法处置股份之一般授权,即在董事依据该项一般授权而可予配发之股本之面值总额中参加相等于董事依据上文第5项决议案所获颁发之权利而购回之本公司股本面值总额之数额,惟该数额不允许超出于本决议案经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之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