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瑞祥鑫塑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2000MA4UNGY31P):
因无法直接送达及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中山税一稽税通〔2023〕1012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中山税一稽税通〔2023〕1013号)。
联系电线.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中山税一稽税通〔2023〕10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中山税一稽税通〔2023〕1013号)
中山市瑞祥鑫塑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2000MA4UNGY31P):
(码4403172130,发票号码47172320至47172373),需要出示相关货物运输、资金结算、会计记账凭证等资料。2、我局对你公司2017年涉税资料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不能正确核算产品成本。(2)上述54份不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税款所属期2017年12月、2018年1月合计申报抵扣了进项税款合计90622.96元,相应增值税税款
作进项税额转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1、请你企业来提供上述不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存根联、相关货物运输、资金结算、会计记账凭证等资料;
2、提供2017年产成品仓库明细账、原材料仓库明细账和盘点表,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产品成本构成及计算过程等资料;
3、书面说明上述增值税税款是否作进项税额转出、转出所属期,同时提供转出相关申报纳税等资料。
现责成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七天内向我局报送以上内容的书面情况说明及有关联的资料复印件,并加盖你单位公章。
中山市瑞祥鑫塑胶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2000MA4UNGY31P):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
通知内容:请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相关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请你公司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你公司支出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若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上述材料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请你公司依据真实的情况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细则》第九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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