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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许可(变更)

更新时间:2024-10-28 08:33:15 作者:乐鱼体育平台 阅读 785

 

  1、咨询电线、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二区乙23-3

  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人依具体变更情形提供变更后合法有效的相关证件、文件、材料。包括:企业章程或同意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准文件;消防安全合格证件文件,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安全生产、储存、排污证件文件;其他说明申请人合法变更事项的材料

  申请人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应提供相关说明材料;若未发生改变的,应提供未发生明显的变化的承诺说明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审批发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4.《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发生何种情形,应履行许可证变更程序?

  根据《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细则》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持证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包括:1.企业名发生改变的;2.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发生改变的;3.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改变的;4.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问题造成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发生改变的;5.主要出资人,持证人下辖生产工厂、成品仓库地址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6.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若持证企业未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的,应在收到烟草专卖局责令变更通知书后的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

  除下列三种情形不得变动外,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的主要出资人可申请变更许可证:一是获证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新增主要出资人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名单等经营主体;二是违反电子烟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的;三是其他不符合电子烟监管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