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现已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经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经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售货品或许供给加工、修补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法令交纳增值税。
(一)纳税人出售或许进口货品,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则外,税率为17%.
2.自来水、暖气、凉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四)纳税人供给加工、修补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议。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品或许应税劳务,应当别离核算不同税率货品或许应税劳务的出售额;未别离核算出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法令第十一条规则外,纳税人出售货品或许供给应税劳务(以下简称出售货品或许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