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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乐鱼体育平台 发布时间:2024-11-11 21:23:56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核检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的利用办税服务厅、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对网上办税系统的特点、基本功能模块、开户流程以及服务支持方式和途径等予以广泛宣传;要举办相应的业务操作培训班,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对纳税人加以引导和培训,切实提高纳税人对网上办税系统的认识和操作能力。
网上办税系统的全面推广应用涉及到方方面面。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关于开展全省统一的网上办税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07〕426号)精神,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计划,确保网上办税系统推广上线应用成功。
《办法》对网上申报纳税的开户、撤消等业务流程作了具体的规定,并设计了新的《网上申报纳税登记表》。考虑到系统推广过程中各地的真实的情况,对已采用本地区网报系统来进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新旧系统切换的要求,简化开户相关手续。
《办法》没明确的文书仍沿用“大集中”相关表证单书。《网上申报纳税协议书》为参考样式,各地可结合真实的情况增加或修订相应条款。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信息采集是纳税评估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网上办税系统提供了纳税人在线报送电子财务会计报表(目前主要采集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功能,各地务必于2008年1月(财务会计报表所属期间)起,要求采用网上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在报送电子纳税申报表的同时,一并报送电子财务会计报表。
1、纳税人根据办理的业务在“申请项目”中开户、变更申报方式和密码恢复栏目中打√;
2、纳税人申请开户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税务登记证副本、委托银行划缴地方税(费)授权书(协议书)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材料;
3、纳税人变更申报方式的,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网上申报纳税协议书》;
4、纳税人遗失密码要重新设置密码的,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网上申报纳税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申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网上申报纳税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采用网上申报纳税方式来进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内,利用互联网登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提交各地方税(费)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结合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并完成税款缴纳。乙方办理纳税申报日期和缴纳税款日期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
(二)乙方在网上申报纳税过程中要按照系统提示的应缴税种等核定信息,对申报表以及附表的数据来进行认真的核对,确保网上申报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乙方网上纳税申报成功后,没有在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由甲方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法律法规加收滞纳金。
( 四)因特殊原因在法定申报纳税期内无法实施网上申报纳税的,应及时报告甲方,并采用甲方指定的其他纳税申报方式在指定期限内申报。
(五)乙方逾期纳税申报的,网上办税系统不予受理,乙方应到甲方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
(六)乙方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电子数据的,应每年定期集中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七)乙方根据甲方发放的用户名和初始密码进入网上办税系统。乙方第一次登陆网上办税系统应及时修改密码,并谨慎保管好密码。由于乙方的问题造成密码泄密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甲方在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内为乙方提供每天24小时的网上办税服务。甲方应确保网络系统的安全和稳定。网上申报纳税服务异常,甲方在法定申报期内无法及时修复并提供网上办税服务的,应及时通知乙方直接上门申报纳税。
(四)保证接受乙方网上申报资料的唯一性,对网上办税系统接受的申报资料负责保密。
(五)乙方网上申报纳税后,甲方不再开具完税凭证,统一由开户银行开具电子缴税回单作为乙方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乙方可在扣缴税款成功后,直接到开户银行取回电子缴税回单;乙方需要开具完税凭证的,可凭银行开具的电子缴税回单到甲方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税收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
三、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的各项规定,如有违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处理。
为规范网上申报纳税管理,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在总结和借鉴各地经验,广泛征求基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起草《办法》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1.推行网上申报纳税是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两个减负”,逐步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举措。近来,如何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两个减负”(即:减轻基层的负担,减轻纳税人的负担),解决基层税务机关录入大量纳税申报数据的问题,缓解纳税人排队报税的压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很重要的课题。以“大集中”系统为依托,利用先进的技术方法,为纳税人提供网上申报纳税渠道,就是落实“两个减负”,逐步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举措。网上办税系统将纳税服务大厅延伸到纳税人的办公室或家中,纳税人足不出门就可以方便快捷地完成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可见,网上办税系统的推广应用不仅方便了纳税人,降低征纳双方的纳税成本,而且缓解了征收期税收征管系统的压力。
2.推行网上申报纳税是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客观要求。全方面开展纳税评估、实施重点税源管理以及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明细申报都是总局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主要内容。纳税人申报的涉税资料和数据,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数据量大,表间逻辑校验要求高,光靠人工录入,不仅速度慢、录入数据质量不能保障,而且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税收成本比较高,不能够满足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客观要求。而采用网上申报纳税的方式,就能较好地解决上述数据采集存在的问题。因此,依托“大集中”系统,借助先进的数据采集工具,开发网上办税系统这个纳税人自助办税平台很有必要。
3.推行网上申报纳税是税务机关推行新一轮征管改革的内在要求。网上办税系统的推广应用除了大大改善和优化纳税服务,减低征纳双方的成本,网上办税服务厅的外延,将进一步分流和缓解门前的工作所承受的压力,为优化税收征管人力资源配置,充实和加强一线税收管理人员奠定基础。此外,网上办税推广应用也为业务重组开辟了空间。通过运用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实现组织架构和工作流程的重组优化,超越时间、空间和部门分隔的制约,全方位地向社会提供优质、规范、透明的纳税服务。
多年来,我省的广州、佛山、中山、珠海、江门等地借助自身的技术力量开发了本地应用的网报系统,在电子申报方面做了大胆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05年底,我省 “大集中”系统的全面推广应用,为全省统一开发网上办税系统提供了业务基础。2006年初,省局成立多渠道项目组对网上办税系统来进行软件开发。通过将近一年的开发和测试,新的网上办税系统基本涵盖了办税服务厅的功能,包括涉税提醒、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发票管理、涉税查询、社保费申报、网报代理、财务报表、密码修改、资料下载等10大项功能。目前除临时开票部分外,纳税人能够最终靠该系统来进行所有门前征收的税种的申报。而且针对多样化的办税和管理需求强化了大数据量采集、办税情况查询、实时及批量扣款等功能,在实现方式、技术方法、性能等都有较大的改进,达到新的应用水平。网上办税系统于2006年9月、2007年1月份分别在东莞、江门试点应用。2007年7月正式向全省14个地级市(以前没有自行开发网报系统)进行推广应用。截至2007年8月3日,网报开户数94770户,进行过申报户数有60660户。现系统运行稳定,试点单位对该系统普遍反映满意。
为了更好规范、指导各市推广应用工作,省局制定了全省统一的网上办税系统推广应用工作方案,但对纳税人网上申报纳税的行为还缺乏规范性文件的约束,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有待明确。因此,制定网上申报纳税办法,规范和明确网上办税业务流行为,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很有必要。
《办法》共有二十二个条款。主要从三个方面对征纳双方网上办税业务加以明确和规范。一是规范纳税人网上申报纳税业务的开户、变更申报方式和密码恢复等相关业务流程;二是明确了纳税人网上申报纳税需要遵守的规定;三是明确了优化纳税服务,为纳税人减负的具体措施。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网上申报纳税方式作为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一种。因此,《办法》的第二条对网上申报纳税的定义作出明确。网上申报纳税是指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登记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内,利用互联网登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提交各地方税(费)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结合实际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并完成税款缴纳的申报纳税过程。最重要的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网上纳税申报。即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提交各地方税(费)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结合实际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二是网上缴纳税款。目前各地已建立了税库银或税银库电子缴税系统,纳税人网上申报成功后,可同时完成税款网上实时划缴。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的纳税申报方式,纳税人可选择直接上门申报、邮寄申报或数据电文申报。因此,《办法》第三条规定,网上申报纳税以纳税人自愿为原则,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积极鼓励和引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纳税。
《办法》第五、六、七条明确了网上申报纳税的开户流程,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委托银行划转地方税费授权书(协议书)等证明材料;二是签订《网上申报纳税协议书》;三是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打印《核准邮寄(电子)申报征收事项通知书》,为纳税人开通网上申报纳税方式,创建初始密码;《办法》第九条明确了纳税人变更网上申报纳税方式的,应填写《网上申报纳税登记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据此取消纳税人网上申报纳税方式;《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纳税人遗忘密码等特殊情况下必须要提供有关联的资料才能进行密码重新设置,包括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网上申报纳税协议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的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其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因此,《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了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纳税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其纳税申报日期和缴纳税款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接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依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联的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涉及到税务行政处罚,纳税人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接受法定程序的处理。因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超过法定纳税申报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的,网上办税系统不予受理,纳税人必须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门前申报。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上纳税申报成功后,纳税人没有在法定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法律法规加收滞纳金。
由于目前我省大部分地区已实现了税库银或税银库联网电子缴税,为方便纳税人,开户银行开具电子缴税回单可作为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因此,《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网上申报纳税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不再开具完税凭证,统一由开户银行开具电子缴税回单作为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纳税人需要取得正式完税凭证的,可凭银行开具的电子缴税回单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施行后,纳税人可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在此之前,纳税人以电子介质或网络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仍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相应报送纸质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的规定,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与数据电文相对应的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由于我省网上办税系统尚未实施统一CA认证,因此,《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电子数据的,应每年定期集中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具体报送的时间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一条为规范网上申报纳税管理,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上申报纳税是指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登记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内,利用互联网登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提交各地方税(费)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结合实际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并完成税款缴纳的申报纳税过程。
第三条网上申报纳税以纳税人自愿为原则,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积极鼓励和引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纳税。
第五条纳税人申请开通网上申报纳税方式,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网上申报纳税登记表》(见附件1),并提供如下资料:
第六条纳税人申请开通网上申报纳税方式前,应在当地任何一间已加入税库银联网办税系统或税银库联网办税系统的银行开立缴税(费)账户,与之签订委托银行划缴地方税(费)授权书(协议书),同意开户银行根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指令从其指定账户中划缴税(费)款。
第七条对符合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与纳税人签订《网上申报纳税协议书》(见附件2),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应发出《核准邮寄(电子)申报征收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登录网上办税系统的用户名和初始密码。
第八条纳税人需要变更缴税(费)账户的,应在办理有关涉税事项的5个工作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与银行重新签订的委托银行划缴地方税(费)授权书(协议书)。
第九条纳税人需要变更网上申报纳税方式的,应填写《网上申报纳税登记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据此取消纳税人的网上申报纳税方式。
第十条纳税人根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发放的用户名和初始密码进入网上办税系统。纳税人第一次登陆网上办税系统应及时修改密码,并谨慎保管好密码。由于纳税人的问题造成密码泄密而造成的损失由纳税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纳税人遗失密码的,应填写《网上申报纳税登记表》,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网上申报纳税协议书》等证明材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重新设置密码。
第十二条纳税人网上申报纳税的申报期限和缴款期限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执行。
第十三条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纳税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其纳税申报日期和缴纳税款日期以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系统接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纳税人在网上申报纳税过程中要按照系统提示的应缴税种等核定信息,对申报表以及附表的数据来进行认真的核对,确保网上申报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五条纳税人超过法定纳税申报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的,网上办税系统不予受理,纳税人必须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前台进行纳税申报。
第十六条网上纳税申报成功后,纳税人没有在法定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法律法规加收滞纳金。
第十七条纳税人网上申报纳税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不再开具完税凭证,统一由开户银行开具电子缴税回单作为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
纳税人需要取得正式完税凭证的,可凭银行开具的电子缴税回单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第十八条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报送电子数据的,应每年定期集中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具体报送的时间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应确保网络系统的安全和稳定。网上办税系统发生异常,在法定申报纳税期内无法及时修复并提供网上申报纳税服务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纳税人直接上门申报纳税。
第二十条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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