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要的日子,不少人会挑选购买金银首饰作为礼品。那金银首饰消费税的有关方针,您了解多少呢?让我们共同来整理一下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事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交税责任人(以下简称交税人),应按本告诉的规则交纳消费税。托付加工(还有规则者在外)、托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交税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交税环节有关问题的告诉》[(1994)财税字第95号]
交税人出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出售时交税;用于奉送、资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赏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交时交税;带料加工、创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交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交税环节有关问题的告诉》[(1994)财税字第95号]
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规模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对既出售金银首饰,又出售非金银首饰的出产、运营单位,应将两类产品区分清楚,别离核算出售额。凡区分不清楚或不能别离核算的,在出产环节出售的,一概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出售的,一概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交税环节有关问题的告诉》[(1994)财税字第95号]
运营单位兼营出产、加工、批发、零售事务的,应别离核算出售额,未别离核算出售额或许区分不清的,一概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办理办法》(1994年12月26日国税发〔1994〕267号文件印发,根据2010年11月29日《税务部分现行有用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和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批改部分税务部分规章的决议》批改)
留意: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规模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选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他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727号)
交税人出售金银首饰,其交税责任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获得讨取销货凭证的当天;用于奉送、资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赏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交税责任发生时间为移交的当天;带料加工、创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交税责任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交税环节有关问题的告诉》[(1994)财税字第95号]
交税人出售金银首饰,其计税根据为不含增值税的出售额。假如交税人出售金银首饰的出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在核算消费税时,应按以下公式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出售额。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出售的,不管包装是否独自计价,也不管管帐上怎么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出售额,计征消费税。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出售同类金银首饰的出售价格确认计税根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出售价格的,依照组成计税价格核算交税。组成计税价格的核算公式为:
交税人选用以旧换新(含创新改制)方法出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践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悉数价款确认计税根据征收消费税。
出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奉送、资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赏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交税人出售同类金银首饰的出售价格确认计税根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出售价格的,依照组成计税价格核算交税。组成计税价格的核算公式为:
交税人为出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出产所带来的本钱。公式中的“利润率”一概定为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交税环节有关问题的告诉》[(1994)财税字第9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交税环节有关问题的告诉》[(1994)财税字第9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03〕8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告诉》 (财税〔2013〕40号)
铂金首饰消费税详细征收办理对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交税环节有关问题的告诉》[(1994)财税字第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办理办法的告诉》规则履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方针的告诉》(财税〔2003〕86号)
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交税环节从2002年1月1日起,由出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对未镶嵌的制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按5%的税率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税〔2013〕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