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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乐鱼体育平台    发布时间:2024-07-27 11:55:52
  • 产品详情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准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现就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如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税款。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注销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企业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附件1),提供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有关部门批件及承继注销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继企业)在注销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账号,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无误后,可在注销企业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前办理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手续。注销后,注销企业的应退税款由其主管税务机关退还至承继企业账户,如发生需要追缴多退税款的向承继企业追缴。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附件2),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三、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因上年度无海关已核销手(账)册不能确定本年度进料加工业务计划分配率的,应使用最近一次确定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本年度的计划分配率。生产企业在办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后,如认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与企业当年度真实的情况差别较大的,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度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及书面合理理由后,将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作为该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四、出口企业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在申报退(免)税或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如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出口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否则,属于进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对应的加工费不得抵扣或申报退(免)税;属于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不可以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相应的加工费不得申报免税。

  五、出口企业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以人民币结算的,可申报出口退(免)税,按有关法律法规提供收汇资料时,能够给大家提供收取人民币的凭证。

  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对外援助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出示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和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

  七、生产企业外购的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如配套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可作为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退(免)税。生产企业申报出口视同自产的货物退(免)税时,应按《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附件3),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业务类型”栏内填写对应标识,主管税务机关如发现企业填报错误的,应及时要求企业改正。

  八、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依法拍卖单位购买货物出口的,将与拍卖人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及有关收据留存备查;

  (二)通过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资产重组方式设立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重组前的企业无偿划转的货物,将资产重组文件、无偿划转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十、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申请延期申报退(免)税的,如省级税务机关在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后批复不予延期,若该出口货物符合其他免税条件,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批复的次月申报免税。次月未申报免税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十一、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附件4)及其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后在《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签章。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供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十二、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需提供规定的凭证资料及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比对不符,以及发现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虚开、伪造或内容不实;

  (二)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

  (三)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时申报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与申报免退税匹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名称不符。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除外;

  (五)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六)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后,发现外贸公司可以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外贸企业将原取得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涉及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十三、出口企业按规定向国家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对出口货物相关事项实施监管核查部门报送的资料中,属于申报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备案单证的,如果上述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为虚假或其内容不实的,其对应的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附件1: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企业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国家税务局:我公司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现有申报的出口货物劳务应退税款元,免抵税款元尚未结清。我公司注销后由公司承继我公司权利和义务,请将审批后的应退税款退付至该公司帐户(开户银行:账号:)。如发现有多退税款需追回的,由该公司负责按规定缴纳。申请注销企业:承继企业:企业海关代码:企业海关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企业名:企业名:经办人:经办人:财务负责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公章)申请注销日期年月日年月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经办人:(签字)复核人:(签字)审批人:(签字)年月日附件2: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纳税人识别号:企业海关代码:纳税人名称:国家税务局:我公司自年月日起36个月内,申请放弃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放弃期间内出口适用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选择适用(免税)/(征税)政策。我公司已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等文件关于放弃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的有关法律法规。法定代表人(签字)纳税人(公章)声明日期:提示: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选择放弃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后,出口适用退(免)税政策货物劳务适用免税政策或按征税政策。应将选择填写在横线之中。

  附件3: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序号视同自产货物范围退(免)税业务类型代码1符合财税[2012]年39号文件附件4第一条所列条件出口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STZC-01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外购货物: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和个人STZC-023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和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货物。STZC-034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集团公司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STZC-045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1.必须与本公司制作的产品的名字、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公司制作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和个人;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STZC-056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STZC-067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建设项目下的货物STZC-078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STZC-089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STZC-0910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STZC-10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附件21第19项“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货物标识作废。

  附件4: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国家税务局:委托企业名:受托企业名:委托纳税人识别号:受托纳税人识别号:委托企业海关代码:受托企业海关代码:序号代理出口协议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号出口商品代码出口商品名称出口额[元(至角分]币种金额出口企业上表所列出口业务为受托企业受我公司委托代理出口,需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经办人:财务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填报日期:(公章)主管税务机关经办人:复核人:负责人:(公章)年月日说明:本表一式三联,开具税务机关留存一联、退委托方企业二联。税务机关签章只证明企业申报行为,未核实该业务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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